| 文號 | 宜政發[2008]21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政府蘇政發[2008]78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建立公平合理、政策統一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我市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根據蘇財綜[1996]167號、蘇政發[1999]46號、蘇財綜[2002]107號、蘇政發[2002]126號、宜發[2003]26號、宜政辦發[2003]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 2008年9月1日起對綜合規費征收辦法作如下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具體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有經營業務收入的事業單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其他單位。 二、征收項目及標準 (一)征收項目 綜合規費的征收項目為防洪保安資金、人防建設資金、職業技術教育統籌經費、工會經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等。 (二)征收標準 1、工業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征收。其中電線電纜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3%征收,銅材加工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1%征收。 2、流通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1%征收。 3、服務業、娛樂業按營業收入的0.3%征收。 4、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他行業企業按銷售收入(經營收入、勞務收入)的0.3%征收。 5、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港澳臺企業按中方投資(本市)比例折算銷售收入,比照上述同類企業的征收標準征收。 6、外商獨資企業(含港、澳、臺獨資企業)不實行綜合規費征收辦法。其應繳納的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仍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三、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1、大力扶持規模企業發展,對工業企業全年銷售收入超5億元的部分,按銷售收入的0.1%征收。 2、原宜發[2004]75號文件規定只征收旅游事業發展費,不征收綜合規費的單位,改按本辦法執行。 3、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不實行綜合規費征收辦法,仍按原規定征收有關基金。 四、征管措施 1、地稅部門是綜合規費的征收機關,受市政府委托代征綜合規費,具體負責全市綜合規費的征管工作。各類企業的綜合規費統一由企業所在地轄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除地稅部門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征收綜合規費。 2、各企業單位必須依照實際銷售收入和征收標準足額繳納綜合規費,取消各級各類企業減免、緩征及定額包干上繳的征收辦法。由此而增加部分規模企業的負擔,請相關鎮、園區、街道及有關部門做好宣傳解釋與銜接工作。 3、各企業單位必須依照實際銷售收入和征收標準,隨同稅收一并在次月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綜合規費,實行稅費同步,征管合一。 4、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綜合規費的,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可采取從其金融機構帳戶中扣繳等強制執行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各級地稅機關征收綜合規費必須使用經財政、金庫部門認可的電子繳庫憑證征收綜合規費,并按規定解繳入市財政專戶。 五、征管銜接與要求 1、各級地稅機關要依據政策規定征收綜合規費,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計征,應收盡收,確保征足收齊;按時將綜合規費解繳入市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再按規定分別劃撥各鎮、園區、街道及有關部門。 2、各鎮、園區、街道應大力支持地稅部門做好綜合規費的征管工作,協助做好政策調整后的宣傳解釋工作,幫助解決征收過程中的問題與難點,維護正常征管秩序。 3、地稅機關要加強與當地政府、財政的銜接,及時反饋綜合規費征收進度情況,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4、市紀檢監察、財政、工商、經貿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的征管工作,要將對企業各類評先評優與綜合規費繳納情況掛起鉤來,凡欠繳綜合規費的,一律不得參加各類評先評優。要實行綜合執法,推進綜合治理,共同加強對本地區企業綜合規費繳納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企業有隱瞞銷售等逃避交納規費義務的現象,分別運用各自職能聯手予以嚴肅處理。 5、實行統一征收綜合規費后,各鎮、園區、街道一律不準再以任何形式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門征收有關規費或類似性質的規費,否則,由紀檢、監察部門按違紀論處,所收費項全部沒收上解市財政,企業所交費項也不得在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 6、工商、技監、交通、城建、環保、公安等職能部門征收的非共同普遍的其他專項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應按現行政策規定收取。 本通知自2008年 9月1日起執行。以前出臺的文件規定與本文有抵觸的同時廢止。綜合規費征管中出現的問題授權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