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19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意見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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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的建設管理,切實保護山區生態環境,促進山區資源科學合理利用,根據《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生態公益林管理條例》和《宜興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的建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確立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理念,以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依據,以維護正常的建設管理秩序為目的,全面提高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護山區生態資源,實現城市寶貴資源的永續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二、管理目標 按照“規范程序、明確標準、控制建設”的總體思路,切實把好項目審批、土地流轉、規劃控制、建設標準和事后監管等關口,從源頭上規范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行為,堅決杜絕無序開發、違法建設等現象,確保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要求,并建立健全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宜南山區各類建設行為加快步入規范化、法制化、長效化管理軌道。 三、管理內容及區域 納入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各類休閑、觀光、旅游等三產服務業開發項目; 2、各類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等附屬配套設施。 加強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區域范圍包括: 龍背山景區、宜興林場、大賢嶺林場,湖?鎮、張渚鎮、西渚鎮、太華鎮行政區域,及丁蜀鎮川埠村、任墅村、建新村、洑東村、大港村、上壩村、查林村、潛洛村、塍里村、洛澗村、陶淵村,環科園(含新街街道)謝橋村、梅園村、南岳村、銅峰村、南河村、水北村、百合村、銅山村、潼渚村、堂前村、新樂村、陸平村、吳塢村、歸徑村,徐舍鎮南莊村、煙山村、新燕村、堰頭村、鯨塘村、誠莊村、莊村,宜城街道碓坊社區、東山社區、溪隱社區、滄浦村、山林村、南園村等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部門劃定的界線為準。 四、審批管理 1、宜南山區建設休閑、觀光、旅游等三產服務業開發項目的審批管理。 (1)所有開發項目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宜興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及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 (2)所有開發項目必須編制規范的項目申請報告,并經發改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環保、農林、旅游及相關鎮、園區、街道評審通過,出具評審意見。 (3)根據評審意見,由市國土、規劃、環保、農林、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以上手續齊備后,由市發改部門出具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文件。 (5)所有開發項目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必須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劃的前提下,按照建設項目的規定程序報批。 2、宜南山區建設各類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等附屬配套設施的審批管理。 (1)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必須堅持“先農業投入、再配套建設”,以及“先審批、后建設”的原則,農業生產單位或個人在農業投入達到一定規模后,方可向所在鎮(街道)提出申請。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市國土、規劃部門辦理配套設施建設占地和建筑面積控制批準手續。 (2)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必須堅持“先規劃、后審批、再建設”的原則,在規劃前置的基礎上,由市農林部門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及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定,進行占用林地審批和林木采伐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 (3)不得占用農業用地新批各類農產品加工企業或新建農產品加工生產廠房。現有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確因生產發展需要,對生產加工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或翻建原房屋的,在不突破原有占地規模的前提下,由市發改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實行聯合會審。 (4)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配套設施建設,必須在環評、規劃前置的基礎上,由市國土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國土政策的通知》辦理相關手續。 五、建設管理 1、嚴格規范流轉行為。 (1)切實控制城市規劃控制區、風景旅游區(龍背山景區、銅官山景區、陽羨景區、龍池山景區、云湖度假區)等規劃控制區域內的農業用地流轉。城市規劃控制區、風景旅游區內農業用地流轉,必須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符合相關規劃控制要求,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區域內的風景旅游資源由市政府依法統一規劃和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休閑、觀光、旅游等農業開發項目,不得以農業開發為名,變相進行私人建房、開發經營等行為。 (2)在宜南山區其他區域流轉農業用地進行休閑、觀光、旅游等農業開發項目的,參照第四款審批管理的第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市發改部門在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前,必須向有關鎮(街道)、村核查承包土地流轉意向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標準等。農業開發項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分別報村和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3)引導農業用地合理流轉,鼓勵農業項目規模化發展。因農業生產需要配套建設相關設施的,其農業項目用地規模不得少于200畝。開發建設休閑、觀光、旅游等項目的,其農業用地規模不得少于500畝。 2、嚴格規范建設標準。 (1)農民自有承包農業用地面積在30畝以上的,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配套管護設施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建筑為臨時性建筑,建筑形式為單層。嚴禁利用地形坡度建造地下室,變相增加建筑層數和面積。 (2)依法進行流轉的農業用地面積在200畝以上的,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配套管護設施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建筑為臨時性建筑,建筑形式為單層。嚴禁利用地形坡度建造地下室,變相增加建筑層數和面積。 (3)從事休閑、觀光、旅游等項目開發的,必須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按建設項目的規定程序報批,經營性土地必須經過招拍掛程序,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標準實施。 六、監管職責 各相關部門要堅持“誰審批、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采取部門聯動、條塊結合的方法,對批準建設的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實施跟蹤監督,對各類建設行為進行嚴格管理,認真履責,嚴肅執法,有力監管,防止疏漏,確保宜南山區各類建設行為加快步入規范化、法制化、長效化管理軌道。 1、各鎮(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切實加強對轄區內開發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土地流轉管理和建設項目管理,迅速建立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的即時發現、即時拆除的監管機制,有效防范各類非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 2、市規劃部門要加快編制宜南山區建設控制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統籌農林、旅游、交通等專項規劃和涉及鎮(街道)的總體規劃,為宜南山區開發項目及農業配套設施建設的整體布局、功能協調、項目審批提供依據;要做好規劃方案或詳細規劃的技術審核,加強對基層規劃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審批監督。 3、市農林、旅游等部門要做好宜南山區農業、旅游等專項規劃,對開發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的準入、規模等進行市場調研,隨時跟蹤項目的實施進度,抓好行業指導。農林部門要加強對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等行為的檢查監管,依法查處亂占濫用林地、毀林開墾、濫伐林木等違法行為。 4、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環保、工商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審批和管理,同時要積極探索促進宜南山區科學有序發展的系列政策和措施。 5、市城管執法、規劃、國土等部門要加強宜南山區各項建設的巡查,對主要交通干線兩側、主要景區景點等重點區域實行定期巡查和情況通報,加大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形成執法合力。 6、市紀檢監察部門要嚴格責任追究機制,對發現不及時、制止不堅決、措施不明顯、履職不到位,造成非法占地違法建設事實,導致山區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所在鎮(街道)主要領導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本意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宜南山區以外的開發項目和農業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