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18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提高我市城鄉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緩解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實際問題,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籌集遵循的原則是:政府組織引導,城鄉居民自愿參加,市、鎮[(園、區、街道)(下同)]和村[(居委)下同]、參保對象個人共同出資,征管分離、互助共濟、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 本保險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組成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鄉居民醫保辦)。 第五條 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委托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宜興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經辦支付業務。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設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業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業管中心),聘用醫保專管員進行具體的支付補償工作,基金年度自求平衡,如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條 經辦機構的人員及工作經費不得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由市財政列入預算。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七條 年度終了前,市城鄉居民醫保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 市城鄉居民醫保辦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市城鄉居民醫保辦與市業管中心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條 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基金預算時,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第十二條 基金收繳時,以村為單位,向繳款人或單位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收款票據。 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后,應向捐贈方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收據。 第十三條 本保險以公歷年度為單位進行籌集。限定每年的12月31日為征繳入庫日,補償期限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入院住院日期為準。各鎮必須在11月30日前將收繳的基金全額上繳至市財政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除按規定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和中小學生醫療保險的對象外,戶口在本市的所有城鄉居民均應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 參保對象籌資標準按照《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對參加本保險的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以民政局核定的為準)個人自負部分,由各鎮或村財政承擔。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堅持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由市城鄉居民醫保辦委托各鎮收繳。市政府向各鎮下達任務書,各鎮向村下達任務書,并納入各級年終考核,嚴格獎懲。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城鄉居民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用于增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鼓勵有條件的行政村對純農業人口的自負部分進行適當補貼。 第四章 基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由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及市城鄉居民醫保辦負責基金業務管理。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在具有資質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設立基金收入財政專戶,市城鄉居民醫保辦在市財政部門確定的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支出專戶,業管中心在市財政部門確定的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支出戶,各鎮財政所在市財政部門確定的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收入鎮級分戶。 基金收入鎮級財政分戶用于收繳城鄉居民個人上繳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本基金的資助、捐贈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財政專戶上繳所征收的基金。 市級基金收入財政專戶用于匯集鎮級收入分戶基金收入、鎮財政補貼、市財政補貼、上級補助資金及市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資助、捐贈等款項。 基金支出專戶用于按支出進度向市業管中心轉付所需資金。 基金支出戶用于按有關規定和對定點醫院的考核結果支付補償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險費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使用實行按月發放,年終決算。 第二十二條 基金支出時,由市業管中心每月底根據工作的進展情況,編制下月度用款計劃,報市城鄉居民醫保辦審核;市財政部門根據審核金額,及時將批復金額撥付到市城鄉居民醫保辦,由其將基金在每月15日前撥付到市業管中心支出戶。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當年度籌資總額的15%左右,其中當年統籌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的統籌基金總額的10%(含風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結報補償嚴格執行《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城鄉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制度的意見》和《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補助暫行規定》等文件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業管中心要按照規定,本著簡化手續、方便患者的要求,及時審查、核算和支付參保者的醫療費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 基金決算 第二十七條 年度終了后,市城鄉居民醫保辦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城鄉居民醫保辦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 基金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業管中心每月向市財政部門、市城鄉居民醫保辦上報基金收支使用情況月度報表,每季向以上兩個部門書面匯報基金收支使用情況,同時采取張榜公布形式向社會公布,讓參保對象直接進行監督,保證參保城鄉居民享有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衛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對業管中心辦理的醫療費用補償情況,每年要組織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市審計部門每年對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衛生、審計部門。對侵占、挪用基金的,由其上級機關限令歸還;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人員因工作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城鄉居民醫保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以前頒布的管理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