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8]4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各有關部門、宜城街道: 為進一步規范對因市政道路建設、城市綠化施工和污水、自來水、燃氣管道及其他城市管線施工、維修而引起的城市道路(綠化)開挖行為管理,為市民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容和出行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綠化)開挖施工審批及對開挖施工現場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除因市政管線搶修等原因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禁止擅自開挖城市道路(綠化)。因市政管線搶修而開挖城市道路(綠化)的,應在開挖的同時報市建設、公安交巡警、城管執法部門,并在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二、城市道路(綠化)開挖施工審批實行聯合會審制度,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人持市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現場公示的行政許可必備材料到中心市政(綠化)窗口提交書面申請。 2、市政(綠化)主管部門通知公安交巡警、城管執法、路政、宜城街辦等部門到現場踏勘。踏勘后符合審批條件的,將申請資料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辦公室。 3、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會議原則上每周進行一次會審,也可根據需要決定會審時間。對經會審同意審批的,市各部門(單位)要按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現場施工管理的各項要求和道路(綠化)開挖后的恢復要求、時限等。 三、已獲得城市道路(綠化)開挖許可手續的申請人,應在獲得許可手續的當日將許可手續和施工方案報送市城管執法部門和市公安交巡警部門,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交規范施工承諾書,以便市城管執法部門監察和核查。 開挖城市道路(綠化)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施工單位名稱,申請人、施工單位法人代表姓名、聯系地址和通訊方式; 2、開挖施工范圍(出示施工范圍圖紙); 3、開挖目的; 4、開工、竣工日期; 5、圍護標準; 6、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單位、車輛和垃圾處置方式; 7、文明施工要求,包括工程告、警示牌,夜間施工的交通警示標志,對市民的友情提醒和表達歉意的文字材料; 8、道路(綠化)挖掘后的賠償費用標準和修復方式。 其中施工現場的圍護高度應符合規范性的行業標準,原則上應用剛性墻體材料圍護。 四、開挖施工現場的圍護應盡量縮小占道范圍,不影響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同一路段有數處開挖施工點的,應完成并修復一處挖掘施工點后再挖另一處,以確保道路暢通。 五、施工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隨意堆放,應放置在施工圍護區域內,其運輸處置時間一律在晚上7:30至晚上11:00;如當日開工當日就能完工的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對其運輸處置應做到日產日清。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設置密閉裝置,并不得超載。施工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滿5噸的,可用袋裝化運輸。 六、道路(綠化)開挖后,申請人應當負責修復,修復工程的施工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即時挖掘即時就可修復的工程,申請人應當立即修復,不得拖延。 市政(綠化)、路政等部門應加強對修復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確保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要求。 七、因城市道路(綠化)開挖而影響到附近群眾出行的,工程現場應當設置便民通道;如因舊城改造需整段、整區域進行開挖的,除應對整區域施工現場進行圍護和設置便民通道外,還應對施工后的坑洼處進行圍護,以確保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八、申請人和施工單位如不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的,市公安交巡警、建設、路政、城管執法部門將對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九、市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部門職能,加強城市道路(綠化)開挖施工審批管理,加強開挖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城市環境整潔有序,為市民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環境。 十、本實施意見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