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8]1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05號)、《無錫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和《宜興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管理辦法》(宜政辦發[2005]133號)的精神,結合近年來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為了更好地體現醫療救助在緩解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方面所起的積極作用,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管理辦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的對象為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并因病住院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或者是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參保對象。 二、明確救助時間 原則上一年一次,由各鎮、園區、街道于每年1月15日前集中辦理上報,特殊情況特事特辦。 三、規范救助程序 (1)本人填寫《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 (2)所在村(居委)調查、核實后簽署意見; (3)所在鎮(園、區、街道)調查、核實后簽署意見,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需救助對象的審批表報市城鄉居民醫保辦; (4)市城鄉居民醫保辦會同市民政部門調查、審核并在村(居委)公示7天。 (5)市城鄉居民醫保辦根據救助基金的總額以及需救助的人數、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等綜合情況制訂救助方案,報市城鄉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 (6)市城鄉居民醫保辦實施救助方案,下發救助資金。 (7)市城鄉居民醫保辦備案,同時反饋市民政局備案。 附:《宜興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略)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日 |